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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97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縣板橋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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