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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事聲字第5號
抗 告 人
即 異議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即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 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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