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167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晁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1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須提出證物原本到庭),原告另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載明正確之聲明(即變更訴訟標的為票據請求權後之聲明),並自行以繕本或影本副知被告之共同送達代收人丁○○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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