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8,店簡,964,2009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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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96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工程合約書約定,兩造約定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工程合約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俞定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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