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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補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元,應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俞定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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