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8,店訴,3,201006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訴字第3號
原 告 陳總誠即振贏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代理人 陳夏毅
徐祐偉律師
黃建閔律師
被 告 北昌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月娟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劉英雄
上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7月7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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