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9,店簡,914,2010111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914號
上 訴 人 鄭李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敏書、高偉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5,6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