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9,店補,120,2010110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補字第12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7,93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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