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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14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葬儀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7月13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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