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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曾智群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等件,以資釋明,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開釋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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