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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1208號
原 告 銘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銘鴻
訴訟代理人 夏武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振發間請求給付代墊款或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載明訴之聲明,顯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正明確之聲明,並附繕本1份;
並應提出起訴狀所載證據2之行照影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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