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9,店簡,1240,2010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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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1240號
原 告 學承電腦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沈宸如
訴訟代理人 林士祺律師
被 告 毛石磊
上列原告與被告毛石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共計新臺幣(以下同)1,204,0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200元,尚需補繳新臺幣9,779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部分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其餘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附表:
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新臺幣704,000元(即以原告所請求被告應於中國時報頭版及蘋果日報全國版刊登如起訴狀附件一所示之道歉聲明連續刊登二日之費用依序分別為新臺幣32萬元、新臺幣38萬4千元計算而得);
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0萬元,即以原告所請求被告應於痞客邦部落格(http://slmao.pixnet.net./blog)上刊登如起訴狀附件一所示之道歉聲明連續刊登二日之費用計算而得;
訴之聲明第3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
上開3項合計為新臺幣1,204,000元(704,000+200,000+300,000=1,2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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