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9,店簡,889,201011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889號
上 訴 人 旺來建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方科學園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0,9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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