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刑事-SYEM,103,營秩,19,201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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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103年度營秩字第19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
被移送人 李盈樹
黃陳宜臻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3年度南市警學偵秩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陳宜臻、李盈樹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3年10月25日20時許。

㈡地點:臺南市○○區○○里○○路000號(學甲慈濟宮)。

㈢行為:被移送人黃陳宜臻於上揭時、地,與友人李敏郎飲酒聊天,兩人均無故遭被移送人李盈樹掌摑臉頰,而李盈樹亦遭黃陳宜臻掌摑臉頰(均未成傷)。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李盈樹、黃陳宜臻警詢時之供述。

㈡證人李敏郎之證言。

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學甲派出所調查筆錄、現場翻拍照片、報案紀錄單。

三、本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各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5起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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