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營秩易字第2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
法定代理人 楊華中
被移送人 黃士豪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李國瑋」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士豪」。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
第232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以裁定更正(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