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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營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
被移送人 周佳霖
被移送人 莊侑哲
被移送人 郭育誠
被移送人 黃琮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民國108年1月17日以南市警佳偵字第108001817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佳霖莊侑哲、郭育誠、黃琮傑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壹、被移送人周佳霖、莊侑哲、郭育誠、黃琮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部分:
一、被移送人周佳霖、莊侑哲、郭育誠、黃琮傑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11月20日21時許。
(二)地點:臺南市○○區○○路000號。
(三)行為:莊侑哲、郭育誠、黃琮傑、周佳霖徒手互相毆打。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足以證明:
(一)被移送人周佳霖、莊侑哲、郭育誠、黃琮傑警詢時之自白。
三、按互相鬥毆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第款定有明文。
依上述證據,本件被移送人莊侑哲、郭育誠、黃琮傑共同加暴行於周佳霖之非行,及周佳霖互相鬥毆堪予認定,爰裁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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