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刑事-SYEM,108,營秩抗,2,2019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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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普通庭裁定 108年度營秩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即被移送人 曾宴藝


上開抗告人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新市簡易庭於民國108年3月22日所為108年度新秩字第11號第一審裁定(移送案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08年1月28日南市警永偵字第1080056390號移送書),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移送人遭鄰居即訴外人葉美麗檢舉,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起至107年12月17日上午12時25分止,常以鼓棒、棍棒等物敲擊被移送人住家即臺南市○○區○○路000號之地板、牆壁,已嚴重影響葉美麗生活起居,核被移送人行為顯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爰對抗告人即被移送人甲○○以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未製造葉美麗檢舉之敲擊噪音,伊有失眠症狀服用安眠藥後恐有夢遊症狀之副作用,但無論伊清醒或夢遊時,均不會有敲擊牆壁製造噪音行為等語。

三、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

該規定所謂「藉端滋擾」,即應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而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

本件然經本院勘驗107年12月6日下午9時31分錄音內容顯示:①錄音第2分31秒至2分49秒「警察:妳(即抗告人)有在撞壁嗎?訴外人張郁婕:可是你每天的我們都有錄音。

抗告人:我故意要讓妳們錄音的。

張郁婕:好啊,我們有錄音,我們可以去.. .。

抗告人:好啊妳去告阿...」;

②錄音第3分51秒至4分09秒「抗告人:我每天都要敲,晚上10點以後都要敲,她如果下課我就要敲。

張郁婕:妳在警察面前說,你說每天晚上10點都要敲?警察:妳為什麼要這樣?抗告人:要這樣,我也是沒有辦法。

警察:妳為什麼要這樣?妳沒辦法?抗告人:我前兩年被她們搞得精神衰弱」;

③錄音第4分55秒至5分20秒「警察:現在有吵到妳(即抗告人)嗎?抗告人:她們在我們上課的時候都會吵人。

張郁婕:沒有。

警察:現在有嗎?抗告人:現在沒有。

警察:沒有妳就不要吵別人了阿,這樣就好了啦,好好睡不行嗎?抗告人:我被他們搞兩年了欸,我不行出一口氣嗎?警察:那妳把人家搞多久了?張郁婕:我們有在半夜的時候吵妳睡覺嗎?抗告人:我都還沒敲1個禮拜。

警察:問題是妳女兒欸,來這裡好幾次了,大家都知道了,確定要搞成這樣?抗告人:知道什麼?警察:左鄰右舍一直吵一直吵。

被移送人:我也沒有辦法」;

④錄音第5分58秒至6分5秒「警察:啊,妳晚上有沒有撞牆壁?抗告人:現在白天我們在上課,妳們在吵我們,那晚上我就來吵。

警察:那我問妳啦,妳晚上有在撞牆壁嗎?抗告人:多少啦,說沒有也是說謊,我是真的有在撞牆壁是沒錯...」;

⑤錄音第7分28秒至7分55秒「張郁婕:妳們營業妳們也要加隔音牆,妳們有加隔音嗎?沒有啊,妳們加的隔音是什麼?,為什麼我們都聽得到妳們敲的聲音?抗告人:我跟妳說啦,我撞妳們牆壁兩下隔音還是不夠啦,妳跟妳媽在吵架這邊都聽得到啦。

張郁婕:所以呢?抗告人:所以呢?所以呢?張郁婕:那妳為什麼要一直敲,就算我們...抗告人:不爽,妳了解我一兩年有在出氣嗎?每次我不在妳們就叫警察、叫里長啦」;

⑥錄音第10分15秒至10分47秒「張郁婕:現在就是妳不要晚上在那邊敲。

抗告人:我現在不是在說這個的問題啦,我是說她(即葉美麗)在那邊躺說很吵,我說那妳那排椅子移到另一邊。

警察:好啦,妳晚上不要在那邊撞牆壁,就這麼簡單的事情搞這麼複雜幹嘛。

抗告人:啊,就是因為她們在那邊吵,我從來都沒有想過...警察,好了啦,啊人家現在有在吵妳嗎?沒有嘛,那妳就不要在那邊撞啊。

抗告人:我們今天在上課,她們就在那邊敲牆壁。

警察:現在啦,現在有嗎?抗告人:現在大家都在這邊當然沒有啊。

警察:啊,沒有就好了啊」;

⑦錄音第10分50秒至11分18秒「張郁婕:我們到底敲過幾次?抗告人:妳敲過幾次妳說。

張郁婕:妳講,妳錄音,妳有證據妳就錄音,妳就把錄音拿出來,我們敲過幾次,把妳的牆壁撞過幾次,妳拿出錄音來。

抗告人:我在敲牆壁是這幾天而已。

葉美麗:是整個禮拜。

張郁婕:妳確定?我們都有錄音喔。

抗告人:妳要我敲超過1個禮拜,我就真的每天都敲。

張郁婕:沒關係啊,我們就錄。

警察:真的要搞成這樣嗎?抗告人:沒辦法啊,她們檢舉這房子違建」;

⑧錄音第11分56秒至12分21秒「抗告人:妳不要再跟我說證據啦,就跟妳說我有在敲,妳要我怎樣?張郁婕:那我就是去提告,就這樣。

抗告人:好啊,妳去提告啊,我等妳啦。

警察:事情有需要這樣嗎?抗告人:不需要的話我也忍2年了啊,你叫我怎麼辦?我也要出一口氣啊,你難道要看我去死嗎?我真的很想要拿繩子去她家上吊欸。

警察:出氣完就不要再吵了啦,從今天開始不要再敲了。

抗告人:看心情了啦」;

⑨錄音第14分17秒至14分44秒「警察:好了好了進去了,從今天開始不要再撞,根本都沒意思,過去都過去了,從現在開始不要再撞了。

抗告人:看心情啦,我沒有發瘋我就不會撞。

張郁婕:妳今天晚上再敲,我們還是會叫警察。

抗告人:妳們要保佑我安眠藥吃了之後好睡,如果讓我安眠藥吃了睡不著,我就亂跑,我每天都要讓妳們精神發瘋。

張郁婕:妳再敲我們就是叫警察來。

抗告人:妳叫啊,妳叫啊」等情,有蒐證錄音檔案及錄音譯文等件附卷可考,依抗告人與鄰居、員警之上開對話內容,抗告人乃為清楚表達自己之意見,未見有任何因吃安眠藥而產生之夢遊情況。

且依上揭抗告人與鄰居即葉美麗、張郁婕,和到場處理員警對話內容可知悉,抗告人與葉美麗為鄰居,因抗告人在住宅內開設音樂教室,遭人檢舉抗告人之住宅有違章建築,抗告人遂懷疑係葉美麗或其家人檢舉,於是藉該事端擴大發揮,便以在夜間、深夜時段,敲擊抗告人自家牆壁方式,製造噪音擾亂鄰居即葉美麗與其家人之安寧,復依抗告人與到場處理員警之對話內容,可知悉抗告人以敲擊牆壁製造噪音方式,騷擾住戶安寧行為已持續一段時間。

核抗告人行為已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已達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之程度,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藉端滋擾住戶,妨害安寧秩序之規定,對抗告人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是原審援引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對抗告人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經核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處亦稱妥適,抗告人執詞指摘原裁定不當,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8條、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普通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曾仁勇
法 官 夏明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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