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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營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
被移送人 廖文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2年2月4日南市警白偵字第112005883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文忠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4,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前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下午3時55分,以手機號碼0000○○○○○○撥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0報案專線,謊報在臺南市後壁區上茄苳代天府有人開槍,已經到場員警告誡勿再謊報案件,然被移送人仍於112年1月5日晚上9時25分,再次撥打報案專線,佯稱其在臺南市○○區○○里00○0號遭恐嚇,且對方即將開槍,移送機關獲報前往,仍發現現場並無被移送人所稱情事,認被移送人上開行為業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規定,爰依法移請裁處。
二、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移送人分別於111年12月27日下午3時55分、112年1月5日晚上9時25分撥打報案專線,有臺南市白河分局後壁分駐所110報案紀錄單可證,而在前開地點均並未見槍械,並無開槍情事,此業經被移送人自承在案,又被移送人於111年12月27日第1次無故撥打報案專線時,已遭到場員警告誡不得再撥打報案專線謊報案件等情,有111年12月27日譯文可查,堪認被移送人確有無故撥打報案專線,且經勸阻不聽之違序事實。
至於被移送人雖抗辯現場雖無開槍情事,然其確遭恐嚇等語。
惟查,被移送人雖稱其遭恐嚇,然對於恐嚇者為何人卻語焉不詳,難認其所述為真。
被移送人所辯,尚無足採。
㈡被移送人111年12月27日無故撥打110報案專線,經員警勸阻後,復於112年1月5日無故撥打報案專線,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其行為核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之構成要件相符,自應予以裁罰。
爰審酌被移送人無故撥打報案專線之次數、對社會治安資源之妨害與浪費程度及其素行狀況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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