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交簡字第一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二六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1、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供承酒後駕車之事實。
2、警訊中對被告所為酒精濃度測試報告(吐氣後酒精含量高達0.六四mg╱L)。
3、警訊中所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測試觀察紀錄表」內載:查獲、測試或訊問過程,嫌疑人有意識模糊之情形。
被告罪證已臻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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