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交簡字第五一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營偵字第一二三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又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應更正被告甲○○係於台南縣白河鎮昇安里埤子頭一之十二號前發生事故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經查,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中自承酒後騎乘機車發生事故不諱,核與告訴人李麗霜指述之情節及搭乘被告所騎機車之證人朱櫟伊指證之情節相符,此外,並有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檢驗報告單、診斷證明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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