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刑事-SYEM,90,營交簡,559,20011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交簡字第五五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七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經查,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中自白酒後駕車不諱,並有酒精濃度測試表、測試觀察紀錄表各一紙在卷可稽。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Q日內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附錄條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