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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交簡字第六二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營偵字第一七四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一)被告甲○○於警訊時之自白、(二)吐氣酒精濃度測試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各一份、(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一紙等為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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