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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一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散布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叁年。
扣案之音樂光碟貳拾貳片、錄音帶叁捲,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於犯罪時間之下,補註「基於概括之犯意」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1、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
2、共犯黃慶祥於偵查中之供述,核與被告前揭自白相符。
3、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物扣案可證。
4、卷附(授權演唱類)同意書三紙、音樂著作授權合約書七紙、著作利用同意書四紙(以上均影本)。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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