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刑事-SYEM,90,營簡,1,2001022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一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散布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叁年。

扣案之音樂光碟貳拾貳片、錄音帶叁捲,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於犯罪時間之下,補註「基於概括之犯意」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1、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

2、共犯黃慶祥於偵查中之供述,核與被告前揭自白相符。

3、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物扣案可證。

4、卷附(授權演唱類)同意書三紙、音樂著作授權合約書七紙、著作利用同意書四紙(以上均影本)。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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