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營偵字第一三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未經許可,持有刀械,處罰金新台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扣案之扁鑽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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