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二四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八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未遂,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漁網壹件、飼料袋壹只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經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偵查中自白欲抓取他人漁塭內之魚類不諱,核與被害人陳戰營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漁網一件、裝魚用之飼料袋一只扣案可稽,按前開漁塭既屬私人所有,並供放養魚蝦之用,是被告辯稱:以為是廢棄漁塭云云,顯係事後圖卸刑責之詞,不足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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