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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二六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營偵字第一三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處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如附件),並補述:被告嗣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
二、經查,被告甲○○於偵查中雖矢口否認有誣告犯行,辯稱:徐昭明確有出言恐嚇云云,惟查,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徐昭明指述及當時目睹被告與被害人徐昭明爭吵經過之證人李明潭、李國清證述之情節相符,被告嗣後所辯,顯係事後圖卸刑責之詞,不足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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