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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二八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營偵字第一四三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處有期徒刑叁月,緩刑貳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如附件),並補述:被告甲○○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
二、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被害人李松侑於警訊、偵查中供述之情節相符,並有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被告之警訊筆錄在卷可稽。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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