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八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甲○○共同攜帶兇器竊盜,乙○○處有期徒刑捌月,甲○○處有期徒刑柒月。
均緩刑肆年。
扣案之鐵鏟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對本判決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