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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四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三一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於偵訊中之自白。(二)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債權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動產抵押移轉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債權讓與書及存證信函等件。
(三)告訴人裕融公司之指訴。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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