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刑事-SYEM,92,營交簡,271,2003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營交簡字第二七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四八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犯罪後態度與犯罪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罰金二萬五千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 何武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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