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刑事-SYEM,96,營秩,15,2007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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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裁定 96年度營秩字第15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6年2月5日南縣麻警偵字第096000182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96年1月27日0時35分許。

⑵地點:台南縣官田鄉○○村○○路○段13號1樓。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 ,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未滿18歲少年陳00(81年7月1日生)於警訊時之證言。

⑶經警當場查獲,並有現場檢查紀錄表、勸導少年登記表在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夏 明 宇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黃 玉 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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