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裁定 96年度營秩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丁○○
相 對 人 台南縣警局新營分局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台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於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所為之處分(96年度營警偵秩字第096100013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聲明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如警察機關處分書所載。
二、本件聲明人經台南縣警局新營分局裁處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1.聲請人四人於警訊時迭次之自白。
2.不起訴處分書一份。
3.有賭資3700元扣案為證(已經沒入)。
三、原處分警察機關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款之規定,裁處罰新台幣玖仟元,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四、聲明異議意旨,空言主張彼等係家庭麻將,裁處9000元過重,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免罰或減輕云云。
惟查:300元一底,100元一台之麻將,輸贏應屬不小,即或家庭麻將也將有傷親友感情而礙善良風俗,異議意旨本院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