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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99年度營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女 20.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1月22日南縣營警偵秩字第099000108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共遊樂場所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99年1月13日0時10分許。
⑵地點:臺南縣新營市○○路286號(美樂地視廳歌唱)。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李O皓(82年1 月12日生)、連O禎(81年12月18日生)於深夜聚 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證人李O皓、連O禎之證言。
⑵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本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之程度等一切情狀,應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南縣柳營鄉○○村○○路○段601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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