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刑事-SYEM,101,營秩,8,2012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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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營秩字第8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
被移送人 莊建財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南市警學偵秩字第101000673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建財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台幣壹仟元。

扣案之空氣手槍壹把、CO2氣瓶壹支,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被移送人於民國101年6月15日23時30分許,無正當理由隨身攜帶類似真槍之空氣手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在台南市○○區○○路與中正路口為警當場查獲之事實,為被移送人於警訊時所自承,並有扣案之空氣手槍壹把、CO2氣瓶壹支在卷可佐,堪信屬實。

三、扣案之空氣手槍壹把、CO2氣瓶壹支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1項第3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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