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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營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
被移送人 巫智桓
被移送人 王信雄
被移送人 林裕全
被移送人 楊添智
被移送人 楊俊凱
被移送人 楊智綋
被移送人 李勇霖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民國108年1月28日以南市警營秩偵字第108004048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巫智桓、王信雄、林裕全、楊添智、楊俊凱、楊智綋、李勇霖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壹、被移送人巫智桓、王信雄、林裕全、楊添智、楊俊凱、楊智綋、李勇霖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部分: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1月10日21時28分許。
(二)地點:臺南市○○區○○街00號。
(三)行為:徒手或用棍子互相毆打。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足以證明:
(一)被移送人林裕全、楊添智、楊俊凱、楊智綋、李勇霖警詢時之自白。
(二)被移送人林裕全、楊添智、楊俊凱、楊智綋、李勇霖警詢時之陳述巫智桓、王信雄有徒手互相毆打之情事。
三、按互相鬥毆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有明文。
依上述證據,本件被移送人互相鬥毆堪予認定,爰裁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7條第2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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