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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營秩字第7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
被移送人 黃雅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0年3月23日南市警營偵秩字第110015122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雅琳不罰。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10年2月11日下午3時5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如意大樓中庭焚燒金紙,員警接獲報案到場後發現上情,認被移送人之上開行為業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1款之規定,爰依法移請裁處。
二、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1款雖有明文。
惟查,被移送人固不否認有於上開時、地焚燒金紙之行為,然本院審酌被移送人焚燒金紙當日乃農曆除夕,而我國在除夕有祭祖之習俗,被移送人於祭祖後焚燒金紙,乃非無正當理由焚火,且被移送人焚燒金紙之地點為大樓中庭,金爐旁有人站立,有現場照片在卷可參,則當時焚燒金紙之火勢既處於有人可加以控管之狀態下,亦難認被移送人焚燒金紙之行為對社會安全有何危害可言,自難以上開規定相繩,而應為不罰之諭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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