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刑事-SYEM,113,營秩,4,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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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營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

被移送人 劉文濱


劉高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3年3月21日南市警佳偵字第113017768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文濱、劉高平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2,000元、4,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劉文濱、劉高平於民國113年3月17日上午10時42分許,在臺南市○○區○○里○里○000○00號前,因陪同第三人劉力豪探視劉力豪之子,而與第三人丘品婕發生紛爭,員警獲報到場處理時,遭被移送人劉文濱以「你沒資格當警察」、「開下去」、「你們沒辦法處理趕快回去泡茶」(下稱系爭言詞)等言詞相加,被移送人劉高平則以身體阻擋、妨礙員警制止劉力豪將其子帶離。

認被移送人之行為業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爰依法移請裁處。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移送人劉文濱、劉高平對在場員警分別有前開所指之言語及行止,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移送機關照片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㈡被移送人劉文濱於警詢時固辯稱:因詢問員警問題遭拒,且現場員警站得非常靠近,感受到威脅始為系爭言詞等語。

然縱認警員執行職務時有過於靠近情事,被移送人劉文濱非不得當場向該名員警反映,其逕為系爭言詞,尚難認無挑釁警方之意,且員警未回答提問,此亦非得以不當言詞相加之正當事由,被移送人劉文濱前開所辯,顯屬卸責之詞,並不足採。

㈢被移送人上開行為核屬以顯然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依上開說明,自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規定予以論處。

本院審酌被移送人劉文濱、劉高平行為之手段、行為後之態度及其行為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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