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刑事-SYEM,90,營交簡,190,200105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交簡字第一九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應更正:被告甲○○前於民國八十四年間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經查,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中自白酒後駕車發生事故不諱,核與證人李重興指證之情節相符,並有酒精濃度測試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各一份及照片六幀在卷可稽,按參考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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