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刑事-SYEM,90,營簡,78,200105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七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六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

緩刑叁年。

扣案之菜刀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菜刀依被告之供述,係被告於路旁拾得之物,於法律上已屬被告所有而供其犯罪所用之物,併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陳欽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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