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刑事-SYEM,90,營交簡,249,2001051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交簡字第二四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首段增載「甲○○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月十日間,因飲酒後駕車之行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以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五0二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簡易庭於九十年五月二日判處甲○○罰金三萬元在案),猶不知悔悟。」

等文;

並增列「證人陳佑隴於警訊中之證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照片及本院九十年營交簡字第一0七號簡易判決」為證據外,餘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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