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六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營偵字第一八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述:被告甲○○係在台南縣鹽水鎮桐寮里桐寮七十三號住處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被害人張月娥。
二、經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被害人指述之情節相符,縱被告辯稱:伊係在氣頭上說的話云云,惟被告甫在毆打被害人之後,再為前開恐嚇言詞,而使被害人心生畏佈,致生危害於被害人之安全,已該當於前開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