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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營秩字第一七號
移 送機 關 台南縣警察局白河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九十三年二月五日以南縣白警三字第0九三0000四六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零時十五分許。
⑵地點:台南縣白河新起街四十七之三號「總動員網路生活館」。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 機關。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賴0儒之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及台南縣白河分局臨檢紀錄單一紙。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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