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刑事-SYEM,99,營秩,29,201006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99年度營秩字第29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女56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以南縣佳警偵字第099000777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9年6月9日19時30分許。

㈡、地點:臺南縣佳里鎮營頂里75-7號家庭理髮店。

㈢、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淫,以每次新臺幣1500元為代價。

二、上揭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劉豪裕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有現場照片2幀在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5起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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