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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99年度營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2月3日南縣營警偵秩字第099000186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柒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9年2月1日20時10分。
(二)地點:臺南縣新營市○○里○○街100號。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淫,代價新臺幣 6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經警查獲。
(二)證人陳正決之證述。
三、被移送人曾有二次意圖得利與人姦淫之行為而經處罰,本次又再犯,故應從重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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