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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訴訟代理人 洪明斌
被 告 潘春龍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營小字第256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上午10時1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 記 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叁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各期逾期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計算方式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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