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0,營簡,215,2012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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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簡字第215號
原 告 謝武吉
被 告 謝斌暉
謝佳延
謝進發
謝發財
謝黃快
謝美慧
謝麗珍
謝宜芸
謝陳自
謝毅宏
謝昇旺
謝幸燕
謝欣怡
訴訟代理人 陳浚瑋
被 告 謝侑旺
謝明珠
楊鳳生
楊鳳玉
楊鳳梅
謝東霖
訴訟代理人 李佩蓉
被 告 謝杏雄
謝永建
謝靜華
謝裕銘
謝登英
謝美麗
謝麗珠
陳忠成
陳毓宏
李陳英隨
陳麗琴
陳麗華
陳麗雪
謝清誥
謝阿來
謝光保
謝全榮
謝宏宗
謝宏忠
謝宏昌
黃謝月貴
謝月思
謝月介
陳謝月內
謝月息
謝林蕋
謝一清
謝高勝妹
林萬來
謝盛豐
蔡楷御
被 告 謝耀明
謝耀宗
謝耀興
謝貴珠
謝順正
謝美月
謝其諭
謝其順
郭謝雪屏
謝坤靜
李春成
李春吉
李春幸
李春明
李小鳳
李秀月
李秀珠
陳李桂花
陳志明
陳志雄
陳淑眞
陳美淑
陳榮生
陳綉蓮
陳綉美
林啟伍
林啟南
林啟福
林啟鐘
謝崇仁
楊水木
謝武田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武昌
被 告 謝武昌
韋昭光即陳佳宏之繼.
陳淑卿
孫林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案由欄中關於「經本院於民國10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記載,應更正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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