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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簡字第216號
原 告 李清池
被 告 黃勝凱
被 告 黃敏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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