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簡字第307號
原 告 林德成
訴訟代理人 林寬山
被 告 劉河川
被 告 劉和田
被 告 劉河蛟
被 告 蔡劉秀珠
被 告 林劉秀幸
被 告 于劉秀女
被 告 劉秀春
被 告 劉郭阿雪
被 告 劉淑華
被 告 劉惠妹
被 告 劉文傑
被 告 劉文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72年3月23日鹽登字第00284號」記載,應更正為「72年3月23日鹽登字第002847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主文暨事實理由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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