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簡字第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盧泳良
被 告 旋準
被 告 吳兆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被 告 吳兆麗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被 告 吳兆麗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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