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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簡字第92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訴訟代理人 司徒欣宜
被 告 陳肇模
被 告 章征羅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以書面補正說明:聲明第一項所撤銷之行為是債權或物權行為或何行為;
第二項塗銷登記之義務人是何位被告;
訴訟費用請求連帶負擔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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